关于第28717709号“棉搭档Miandadang及图”商标
驳回复审决定书
商评字[2019]第0000047341号
申请人:义乌市烟斗鹿服饰有限公司
委托代理人: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申请人因第28717709号“棉搭档Miandadang及图”商标(以下称申请商标)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,向我委申请复审。
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:申请商标与第27278728号“盟云之家及图”商标(以下称引证商标)不构成近似商标,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。
我委认为,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、表达含义、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区别,不构成近似商标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我委决定如下:
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,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。
合议组成员:李濛萌
韩秀花
徐 苗
2019年03月12日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