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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龙树捷报】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定第50677417号“三只小鸭”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予以维持,龙树代理义乌飞象服饰有限公司获得胜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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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171 更新时间:2025年05月08日15:42:13 打印此页 关闭
撤三裁定书(纸质)50677417_00.jpg